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發〔2009〕85號)中明確了要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審核,明確各地要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的審核認定,做好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優惠條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
認真研究減免稅條件
第一,要知道本企業是根據哪項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這項政策是怎樣規定的,屬于哪一類減免,稅法、條例、規范性文件都是如何規定的,是否有補充通知,當地稅務機關如何認定和掌握等。雖然每項優惠政策最終都是減免稅,但在形式上是不一樣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9種形式的優惠,再加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的延續政策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號)規定的政策等,各有各的具體規定,各有各的操作辦法,享受政策的企業要“對號入座”。
第二,要研究這些優惠政策的限制條件。如《》第八十九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三,要注意外部的相關規定。若干優惠政策都是為了支持和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而設定的,這些優惠政策的實施需要諸多部門配合。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由科技部門、財稅部門認定。這一系列政策文件都說明稅收優惠政策不單純是由稅務機關掌握,還要符合相關部門規定的具體要求。
按規定程序辦理申報手續
對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實施,是需要審批還是需要備案,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在陸續明確。有些優惠政策沒有規定備案或審批,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55號)第三條規定,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的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8〕111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5]129號)相關規定辦理。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與《》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無論享受優惠的手續是審批還是備案,都需要企業準備相關的材料,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絕不是自己認為符合條件就可以享受優惠政策。有些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減免稅期間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材料和經營變化情況,如果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企業沒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超過規定期限,就是稅務機關所說的“手續犯”了。
不符合條件將按征管法受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于稅務機關認為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或是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而企業并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如果稅務機關檢查或實施動態管理時發現企業不符合免稅條件,首先要終止優惠政策執行。此時,企業的應納稅款該如何處理,目前還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可以比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來執行。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規定的減免稅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或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規定程序報批而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申報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準確把握符合條件這一關鍵事項,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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