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行政復議須知
(一)受理部門:政策法規處
地址:?谑兴{天路4號海南省工商大樓13層
電話:(0898) 66767992
(二)受理程序
根據《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法規處作為我局法制機構(復議機構),在處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下述事項向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以及本局機關公開:
1、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復議法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復議機構不按上述規定處理的,均視為自收到申請書日起受理。
2、復議機構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復議機構不得拒絕。
4、申請人一并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或者復議機構認為被申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時,復議機構對本局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
5、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擬出行政復議決定報局領導審批,法律規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并經局領導批準延長審理的,應當告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6、申請人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并符合規定的,復議機構在擬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其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擬決定被申請人給予賠償。復議機構在依法擬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沒收財物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擬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7、行政復議機關違反復議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不按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8、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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