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代理記賬委托協議書》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進行代理記賬時,應當在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除具有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要包含以下內容:
1、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應承擔的責任。
2、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3、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的要求;
4、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二、雙方的義務責任及權利
(一)代理記帳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者編制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
4、對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5、承擔《代理記帳委托協議》中約定的責任。
(二)本公司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會計法律和法規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3、對委托人示意做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始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
5、承擔《代理記帳委托協議》中約定的責任。
三、代理記帳的操作規范
1、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專業會計人員,非會計專業人員,不得從事代理記帳工作;
2、代理記帳人員未得到客戶認可,公司必須根據客戶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戶滿意為止;
3、定期向客戶了解代理記帳人員工作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加以改進;
4、依法制止客戶示意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如阻止無效即向公司匯報或向主管財政部門匯報;
5、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托單位;
6、承接代理記帳業務時,必須向客戶說明代理范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和收費標準,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擅自收費;
7、不得在委托單位或通過委托單位獲取代理收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記帳人員定期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
9、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四、檔案管理制度
1、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處理完畢后,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托單位,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整理歸檔,以備需查時用;
2、對每一客戶建立檔案,并由專人保管,內容包括:用戶概況、代理記帳協議、原始憑證、會計憑證、會計帳冊、會計財務報表等交接驗收記錄;
3、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歸檔。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歸檔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4、歸檔過程中如果發現對外送報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5、每季度由監督部檢查檔案管理工作并匯總至財務經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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