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發票發售是指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銷售發票,包括售票認定、售票和繳銷。
Ⅱ、工作環節及主體程序
Ⅲ、操作規程
一、售票認定
售票認定是發票發售的首要環節。納稅人在第一次購票前必須先辦理售票認定,確定納稅人的購票名稱、購票種類、購票方式、數量限額。售票認定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發票主管部門受理決定。售票認定應于受理確認后1個工作日內辦完。
(一)初始認定
1、申請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需要領購發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申請(市、縣城區的向辦稅大廳,鄉鎮的向稅務所申請),填寫《發票購領申請表》(FP012),附送下列證件和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2) 單位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3) 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發票擔保(外來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
(5) 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2、受理
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或稅務所受理納稅人提交的購票申請,輔導納稅人填寫《發票購領申請表》(FP012),核查納稅人提供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和證件齊全合法、表格填寫規范的,確認受理并及時報決定環節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一次告知納稅人應補充的資料。如外地用票人辦理發票擔保的,發票管理崗須開具《發票業務受理回執》(FP067)。
3、決定
決定環節對購票申請下列內容進行售票認定決定,并簽發《發票購領申請表》(FP012)、《發票購領薄》:發票名稱、種類、數量、購票方式。
上述資料中,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印模予以備案,其他證件、資料應將將復印件存檔,原件退還。
納稅人售票認定信息錄入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并打印《發票領購薄》。
售票認定權限由各直屬局確定。
售票認定決定完結后轉交受理崗位送達申請人。
(二)售票認定變更
納稅人的售票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辦理售票認定變更。售票認定變更程序比照初始售票認定程序。
(三)售票認定的注銷
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注銷其售票認定:
(1)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 納稅人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并由稅務機關吊銷稅務登記證;
(3) 其他須辦理注銷售票認定的情形。
注銷程序比照初始認定程序。注銷認定申請可由納稅人提出,也可由稅務機關依法確定。
二、發票發售
1、申請
納稅人憑《發票領購薄》向稅務機關提出購票申請(市、縣城區的向辦稅大廳,鄉鎮的向稅務所申請)。
2、受理售票
發票發售環節受理納稅人的購票申請,在《發票領購薄》確定的范圍內發售發票,超出本范圍的,需進行售票認定變更。
發售前應先查閱“預警”內容,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予發售發票,并告知納稅人改正:
(1) 連續兩個月(含)以上未納稅申報或未繳納稅款;
(2) 納稅額低于按發票開具金額計算的稅款額;
(3) 已注銷售票認定;
(4) 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
發票發售時,按庫存發票號碼從小到大依次發售。
3、繳銷舊票
對采取以舊換新方式購票的納稅人,應對納稅人繳回發票,進行核驗。發現有違法、違章行為的,應及時告知稽查環節處理。
4、收取工本費
按規定收取售出發票的工本費,并按經費管理辦法及時結繳。
5、資料存檔
將售票及繳銷信息錄入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并將資料送資料管理環節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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