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降低準入門檻和創業成本,釋放住所資源,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南省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海南省企業法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企業登記制度改革十六條意見》、《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內進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注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所,是指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市場主體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和確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轄的依據。
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遵循依法規范、便捷高效、寬進嚴管的原則。
第五條 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備案和監管。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或備案材料,登記機關只進行形式審查,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和使用功能。
市場主體應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下列場所可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住所或經營場所:
。ㄒ唬┳杂、租賃或租借房產;
。ǘ┳杂、租賃或租借攤位;
。ㄈ┭笃纸洕_發區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部門)為便利市場主體登記免費提供的,有專人負責管理的,在政務服務中心安排獨立區域設置的,有獨立編號的市場主體“信箱地址”;
。ㄋ模┛勺鳛樽∷蚪洜I場所的虛擬場所;
。ㄎ澹┛勺鳛樽∷蚪洜I場所的其他場所。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信箱地址”,是指在指定地點以信箱管理的方式進行編號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以及確定其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和司法、行政地域管轄的依據,是一種實現“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住所登記管理模式。
第八條 市場主體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需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ㄒ唬┦褂米杂蟹慨a的,提交房產證復印件或者購房合同復印件;
。ǘ┳猓ń瑁┯盟朔慨a的,提交租賃協議(無償使用證明);
。ㄈ┳赓U商場、賓館、酒店、市場所屬房屋(攤位)的,可提交租賃協議和出租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ㄋ模┳赓U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屬房屋的,提交蓋有出租方單位公章的租賃協議復印件;
。ㄎ澹┳赓U部隊房產的,提交部隊出具的軍隊房屋租賃證明;
。┦褂檬袌鲋黧w“信箱地址”的,提交與服務部門簽訂的《市場主體信箱地址使用協議》。
第九條 市場主體可以以固定場所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或備案,也可以虛擬場所辦理住所的登記。選擇服務部門提供的市場主體“信箱地址”辦理住所登記的,申請人應與服務部門簽訂《市場主體信箱地址使用協議》,明確申請人與服務部門的權利、義務,確保該“信箱地址”完全實現市場主體住所的法律功能。
《市場主體信箱地址使用協議》應包含申請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聯絡員信息等基本聯絡信息,申請人關于委托服務部門收發該市場主體的文件的授權,申請人與服務部門之間聯絡的渠道等內容。
第十條 服務部門應加強市場主體“信箱地址”的管理,嚴格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流程,指定專人開展下列服務和管理:
。ㄒ唬槿腭v市場主體收發、傳遞法律文書、文件;
。ǘ┒ㄆ诼撓等腭v市場主體,將入駐市場主體動態信息報登記機關備案;
。ㄈ┦袌鲋黧w“信箱地址”管理人員或聯絡信息變更時,及時報登記機關備案;
。ㄋ模┯涗浫腭v市場主體信息聯絡基本情況,建立入駐市場主體檔案管理制度;
。ㄎ澹┮婪ㄅ浜蠈θ腭v市場主體住所信息的查詢;
。┘皶r向登記機關報告入駐市場主體無法取得聯系等異常情況;
。ㄆ撸┏修k上級部門交辦的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信箱地址”一旦申請登記為入駐市場主體住所,其使用期限即從登記證書發放之日起至市場主體依法變更住所登記生效之日或市場主體注銷之日止。
市場主體“信箱地址”不得轉讓、轉借或轉租第三人。
第十二條 因經營需要,市場主體可以辦理住所變更登記,也可以將同時使用的其他住所(經營場所)向登記機關備案。
市場主體取得實際住所(經營場所)或實際住所(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場主體“信箱地址”服務部門,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前置審批部門已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進行核準,并在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中標明的,登記機關可按照有關前置許可證件記載的住所(經營場所)直接登記,申請人可免予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第十四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經營活動,違反規劃、環保、消防等有關管理規定的,由國土環保、規劃、住建、消防、公安、綜合執法、食藥監、安監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通過海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進行公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投訴、舉報、抽查等,登記機關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ㄒ唬┦袌鲋黧w登記或備案的住所(經營場所)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行為;
。ǘ┨峁┨摷俨牧匣虿扇∑渌墼p手段隱瞞事實取得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行為;
。ㄈ┩ㄟ^登記或備案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等規定監督管理;
。ㄋ模┢渌`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30日
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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